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誰來還我錢』

誰來還我錢

打騙肅毒懲貪污

被害人損失應由公權力保障追回

從拍賣吳淑珍的珠寶談起



報載法院將公開拍賣沒入的吳淑珍貪汚所得的珠寶,這是法律規定追回陳水扁貪汚所得附帶罸款的一部份,伸張了司法正義,用公權力强制這位前〝第一夫人〞和她的〝貪腐總統〞夫婿將從國庫騙取的利益,歸還國庫,使受害的國庫不致蒙受或减少損失的司法行為,大快人心!
公務、公職人員貪污公帑,是利用其身份、職權以不法的手段騙取國庫的錢財,法律規定在定案後,須追回不法所得,歸還國庫,保障了被害的國庫不受非法侵佔的權益!但法律却沒有同樣的規定;來保障刑案詐騙罪被定案的詐騙犯必須被强制反還受害當事人被詐騙的損失,更且將詐騙罪的量刑從輕,輕到五年以下,以致社會上詐騙犯行泛濫,詐騙集團更越出國界,到他國使用高科技器材泡製國際詐騙案,最近就鬧出了〝外交事件〞,國人與大陸共犯合作,詐騙大陸同胞上億人民幣金額的大案,十四位涉嫌的國人被遣送大陸偵辦,因而導致管轄主權的爭議; 事實上我不支持將他們送回臺灣受審,因為制裁犯罪的司法公義不得申張,他們回臺出庭後,將因犯行本刑在五年以下,依法應予交保,而受害人皆在大陸,不能出庭作証,依法可以獲得不起訴處分,結果就是逍遙法外!

我不是憑空揑造,因為我本身就是詐騙案的被害人: 20世紀未年,我因杭州投資案被當地官商勾結壓榨,財務上亟需挹注,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曾任此間國華產物保險公司總經理的嘉義市人黄士杰,他用偽造的美國紐約銀行「遠期信用狀」騙取我五萬美元的手續費,我持以到美國去,幸好先經內行的朋友查証,否則我可能在美坐牢了!我返台找他,官司從嘉義地方法院打到臺南高分院,歴時ニ年多,行騙的黄士杰〝嘸大嘸事〞,我則拿回一張與他弟弟共有的土地持份証書,作為他退還我新臺幣150萬元的代價!但因這塊土地上有他家的祖墳,拍賣也沒人要!迄今一元錢也拿不回來!
詐騙、毒品與貪汚是國內治安敗壞的三大基因,貪汚罪己有〝阿扁案〞可作警惕!詐騙及毒品犯罪却因法令從輕處罸而如燎原之火,正在腐蝕國家的根基,因為罪犯的年齡層,己降到青少年、甚至在校學生也被利用作為〝車手〞、〝銷售〞等工作共犯!
我建議政府應該修法,對毒品犯課以七年以上不得假釋的重刑、對詐騙犯則法定必須處以附帶强制勞動,勞動所得以國定最低工資計算,將累積所得歸還詐騙案被害人,還清為止,讓這些不務正業貪財之輩,因詐騙無利可圖而收手!阮大方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